(2020年5月)
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档案保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和等《河北大学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(试行)》等校内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,增强保密意识,提高政治站位,确保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。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谈论档案内容,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外出,不得私自拍照、摘抄、复制、传播档案内容,未经批准不得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网络等形式传递档案内容。 第四条 档案形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涉密文件定密后立卷归档,档案馆对归档密级档案应单独存放,专柜专人管理,非相关人员不得接触,严防泄密。 第五条 涉密档案仅校内单位因公需要方可查阅。利用涉密档案,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在档案阅览室内由工作人员陪同查阅,非经档案形成单位批准,不得复制、摘抄、借阅;确因工作需要复制、摘抄的,应在保密工作手册中记录相关内容,并经档案馆加盖印章后,方可生效。 第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库房管理制度,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。 第七条 档案信息上网应遵守保密规定,入网计算机系统不得存储、处理涉密档案信息。 第八条 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,应登记造册,履行审批手续,指定专人监销,不得随意处置和出卖。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废弃纸张、光盘等应及时销毁。 第九条 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馆应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检查,定期开展保密纪律教育;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和失、泄密事件应及时处置,并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。 第十条 违反规定泄漏涉密档案内容,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条款处罚。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北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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