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档案工作人员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,熟悉档案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,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第二条对接收入库的档案,认真清点无误后,要及时登帐,分类编号,按门类、载体,依档号顺序排列存放。未上架入库的档案材料须放入柜、箱内妥善保管。
第三条根据入库档案编制案卷目录及各种检索工具。
第四条接收、保管、利用档案要按规定认真核对、签字、登记;对于借出的案卷必须登记,归还时当面清点无误,及时注销上架,做到帐物相符。
第五条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;不得随意涂改,不得私自摘抄、复制;案卷需要修改补充时,须持有关业务部门的批准手续,由立卷人在该案卷的卷内备考表内写明修改原因和时间,并签字盖章。
第六条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,消除安全隐患。如发现有褪色、破损或霉变的档案,要及时采取措施,进行修补和复制。
第七条对重要档案和破损、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数字化,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。
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,增强保密意识,提高保密水平。
第九条严格档案移交手续,及时对档案的收进、移出、销毁和实存数量进行统计。认真做好档案的整理、鉴定、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情况(人次和卷数)的统计。
第十条根据国家档案局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。对保管期限已满、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